小紅
2005-07-09 11:08:31 UTC
您好..因為您的信箱無法收信..所以小弟回應在板上..
根據您的描述..這幾位刑警的操作的確違反了正當法律程序..
基於住宅自由乃憲法保障的自由權之一..
司法程序欲發動搜索權必須要經過法院的裁定才可以行使搜索權..
此即為所謂的"法官保留原則"..
在司法程序上..欲發動無令狀搜索僅有四種情況..(無令狀即指沒有搜索票的情況.)
一..刑訴法第130條 附帶搜索..也就是於逮捕犯罪嫌疑人或是現行犯 通緝犯時
可以就其身體及伸手可觸的地方進行搜索..目的在於保護執法人員的安全..
二..刑訴法第131條第一項 緊急搜索..簡單的說..為追捕現行犯或脫逃人而闖入他人家中..
或有理由足認為有現行犯或脫逃人躲藏在內者..或有明顯事實發現有人在內犯罪而
情況急迫者..
三..刑訴法第131條第二項 逕行搜索..簡單的說..檢察官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無法防
止證據被湮滅或變造者..得先指揮警察進行搜索..
四..刑訴法第131-1條 同意搜索..即被搜索人本身出於自願性同意時..得不使用搜索票發
動搜索..
上述第二項及第三項皆有事後審查程序..也就是說..他們必須要於三日內送交法院審查.
如法院審查不通過..其搜索動作即為不合法..效力是所取得的證據沒有證據能力..
根據閣下所提供的資訊..刑警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之下進行搜索..
依法已經屬於發動搜索權的例外情形..必須符合上述四項要件方能使其取得之證據擁有
證據能力..
根據閣下所提供的資訊..這些刑警的作為已違反下列法條..
一.刑警沒有出示證件..已違反了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 執行職務時應身著制服或出
示證件 並應告知事由..
二.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不依法令搜索他人住宅..如果這些刑警真的是毫無根據
地對閣下家中進行搜索..則有觸犯本罪之虞..
三.無故侵入..則有觸犯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之虞..
四.假如門被撞壞了..則有觸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之虞..
五.刑事訴訟法第146條規定. 搜索不得於夜間行之..除非經過受搜索人承諾或有急迫
之情形..但亦需將夜間搜索事由記明於筆錄上..
六.刑事訴訟法第125條規定 經搜索未發現應扣押之物者..應付與證明書於受搜索人
上述第二項到第五項..假如警察是行使業務上行為或依法令之行為..則可阻卻違法..
根據小弟對刑法跟刑訴法的了解及閣下所提供之資訊..
這些刑警的動作應是非法行為..
要令父簽署志願搜索同意書也是要轉反為正的可惡手法..
雖然他們並未搜索到任何物品..但其行為已屬非法之行政處分行為..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閣下可檢具證據資料向行政高等法院提起損害賠償..
便可以獲得應有之理賠..
另外..刑警們將令父帶至派出所的動作..也有可議之處..
一.無令狀之拘提行為必須要符合刑訴法第76條及第87到88-1條的規定..
也就是除非無固定居所..現行犯.通緝犯..脫逃人..嫌疑重大..犯五年以上徒刑之重罪
等情況..方可無拘票逕行拘提..否則僅能依第71條傳喚..並且要書面通知本人及其指定
家屬..
二.依刑訴法第100-3條規定..在夜間不得進行訊問..除非為查明身分或經檢察官.法官或
受訊問人本身同意 及有急迫之情形者..方可於日出前日落後等時間內訊問..
依閣下提供的資訊..小弟就自己所學有以上等看法..
一.無令狀之拘提行為必須要符合刑訴法第76條及第87到88-1條的規定..
也就是除非無固定居所..現行犯.通緝犯..脫逃人..嫌疑重大..犯五年以上徒刑之重罪
等情況..方可無拘票逕行拘提..否則僅能依第71條傳喚..並且要書面通知本人及其指定
家屬..
二.依刑訴法第100-3條規定..在夜間不得進行訊問..除非為查明身分或經檢察官.法官或
受訊問人本身同意 及有急迫之情形者..方可於日出前日落後等時間內訊問..
依閣下提供的資訊..小弟就自己所學有以上等看法..
因為小弟並未實際了解全盤情況..無法有更深入一層的心得及認識..
希望可以幫上閣下一些忙..也為閣下抱不平..
也許可以因閣下的努力..使社會公平正義得以伸張..
讓這些不依法行政的警察們..受到應有的懲罰..
寫了一長篇廢話..還請閣下多多包涵..
謝謝.祝順心..
--
[1;30;40m夫兵者不祥之器物或惡之故有道者不處君子居則貴左用兵則貴右兵者不祥之器非君子[m
[1;30m之器不得已[37m[30m而用之恬淡為上勝而不美而美之者是樂殺人夫樂殺人者則不可得志於天下
[m[1;30m矣吉事尚左凶事尚右偏將軍居左上將軍居右言以喪禮處之殺人之眾以哀悲泣之戰勝以[m
[1;30m喪禮處之道常[37m無名[30m樸雖小天下莫能臣侯王若能守之萬物將自賓天地相合以降甘露民莫[m
[1;30m之令而自均始制有名名亦既有夫亦將知止知止可以不殆譬道之在天[37m211.79.166.226[30m海[m
根據您的描述..這幾位刑警的操作的確違反了正當法律程序..
基於住宅自由乃憲法保障的自由權之一..
司法程序欲發動搜索權必須要經過法院的裁定才可以行使搜索權..
此即為所謂的"法官保留原則"..
在司法程序上..欲發動無令狀搜索僅有四種情況..(無令狀即指沒有搜索票的情況.)
一..刑訴法第130條 附帶搜索..也就是於逮捕犯罪嫌疑人或是現行犯 通緝犯時
可以就其身體及伸手可觸的地方進行搜索..目的在於保護執法人員的安全..
二..刑訴法第131條第一項 緊急搜索..簡單的說..為追捕現行犯或脫逃人而闖入他人家中..
或有理由足認為有現行犯或脫逃人躲藏在內者..或有明顯事實發現有人在內犯罪而
情況急迫者..
三..刑訴法第131條第二項 逕行搜索..簡單的說..檢察官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無法防
止證據被湮滅或變造者..得先指揮警察進行搜索..
四..刑訴法第131-1條 同意搜索..即被搜索人本身出於自願性同意時..得不使用搜索票發
動搜索..
上述第二項及第三項皆有事後審查程序..也就是說..他們必須要於三日內送交法院審查.
如法院審查不通過..其搜索動作即為不合法..效力是所取得的證據沒有證據能力..
根據閣下所提供的資訊..刑警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之下進行搜索..
依法已經屬於發動搜索權的例外情形..必須符合上述四項要件方能使其取得之證據擁有
證據能力..
根據閣下所提供的資訊..這些刑警的作為已違反下列法條..
一.刑警沒有出示證件..已違反了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 執行職務時應身著制服或出
示證件 並應告知事由..
二.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不依法令搜索他人住宅..如果這些刑警真的是毫無根據
地對閣下家中進行搜索..則有觸犯本罪之虞..
三.無故侵入..則有觸犯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之虞..
四.假如門被撞壞了..則有觸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之虞..
五.刑事訴訟法第146條規定. 搜索不得於夜間行之..除非經過受搜索人承諾或有急迫
之情形..但亦需將夜間搜索事由記明於筆錄上..
六.刑事訴訟法第125條規定 經搜索未發現應扣押之物者..應付與證明書於受搜索人
上述第二項到第五項..假如警察是行使業務上行為或依法令之行為..則可阻卻違法..
根據小弟對刑法跟刑訴法的了解及閣下所提供之資訊..
這些刑警的動作應是非法行為..
要令父簽署志願搜索同意書也是要轉反為正的可惡手法..
雖然他們並未搜索到任何物品..但其行為已屬非法之行政處分行為..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閣下可檢具證據資料向行政高等法院提起損害賠償..
便可以獲得應有之理賠..
另外..刑警們將令父帶至派出所的動作..也有可議之處..
一.無令狀之拘提行為必須要符合刑訴法第76條及第87到88-1條的規定..
也就是除非無固定居所..現行犯.通緝犯..脫逃人..嫌疑重大..犯五年以上徒刑之重罪
等情況..方可無拘票逕行拘提..否則僅能依第71條傳喚..並且要書面通知本人及其指定
家屬..
二.依刑訴法第100-3條規定..在夜間不得進行訊問..除非為查明身分或經檢察官.法官或
受訊問人本身同意 及有急迫之情形者..方可於日出前日落後等時間內訊問..
依閣下提供的資訊..小弟就自己所學有以上等看法..
一.無令狀之拘提行為必須要符合刑訴法第76條及第87到88-1條的規定..
也就是除非無固定居所..現行犯.通緝犯..脫逃人..嫌疑重大..犯五年以上徒刑之重罪
等情況..方可無拘票逕行拘提..否則僅能依第71條傳喚..並且要書面通知本人及其指定
家屬..
二.依刑訴法第100-3條規定..在夜間不得進行訊問..除非為查明身分或經檢察官.法官或
受訊問人本身同意 及有急迫之情形者..方可於日出前日落後等時間內訊問..
依閣下提供的資訊..小弟就自己所學有以上等看法..
因為小弟並未實際了解全盤情況..無法有更深入一層的心得及認識..
希望可以幫上閣下一些忙..也為閣下抱不平..
也許可以因閣下的努力..使社會公平正義得以伸張..
讓這些不依法行政的警察們..受到應有的懲罰..
寫了一長篇廢話..還請閣下多多包涵..
謝謝.祝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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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40m夫兵者不祥之器物或惡之故有道者不處君子居則貴左用兵則貴右兵者不祥之器非君子[m
[1;30m之器不得已[37m[30m而用之恬淡為上勝而不美而美之者是樂殺人夫樂殺人者則不可得志於天下
[m[1;30m矣吉事尚左凶事尚右偏將軍居左上將軍居右言以喪禮處之殺人之眾以哀悲泣之戰勝以[m
[1;30m喪禮處之道常[37m無名[30m樸雖小天下莫能臣侯王若能守之萬物將自賓天地相合以降甘露民莫[m
[1;30m之令而自均始制有名名亦既有夫亦將知止知止可以不殆譬道之在天[37m211.79.166.226[30m海[m